自治区印发了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布时间:2020/04/23|来源:信用内蒙古|专栏:区内动态

分享到: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内政字〔2019〕43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信用监管效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厅、科技厅、工信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能源局、林草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防办、政务服务局、档案局、文物局、通信管理局、地震局、证监局等23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并于2020年4月15日正式印发实施。

《备忘录》明确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安全生产领域、环境保护领域、电力行业、石油天然气行业、煤炭行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及质量领域、房地产领域、人防工程建设领域等8大行业领域的失信行为将成为联合惩戒对象。

在惩戒措施方面,惩戒范围共95项,包括安全生产领域,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等措施24项;环境保护领域,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等措施4项;电力行业,强制退出电力市场,在政府市场主体目录中移除,在电力交易机构取消电力交易注册等措施14项;石油天然气行业,对相关领域从业资格或权利限制等措施6项;煤炭行业,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市场禁入,停止申报国家、自治区等预算内补贴资金等措施6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筑市场及质量领域,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加强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等措施26项;房地产领域,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等措施5项;人防工程建设领域,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执法检查、质量监督和表彰评优认定等工作中视情况施行差别化管理、已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时记入责任主体信用档案等措施10项。

根据《备忘录》,在实施惩戒措施时,由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向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及相关业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备忘录》的印发实施,对我区深入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加快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